(2017)鲁01民辖终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朱宁武与济南大丰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宁武,济南大丰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宁武,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殿明,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大丰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曹崇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敬哲,山东舜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宁武与被上诉人济南大丰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朱宁武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2民初l6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朱宁武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济南大丰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案所涉租赁房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朱宁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李亚超审判员 郑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石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