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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二庆与方丰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二庆,方丰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宋二庆,男。被执行人方丰产,男。本院在执行宋二庆与方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方丰产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高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