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二庆与方丰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二庆,方丰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宋二庆,男。被执行人方丰产,男。本院在执行宋二庆与方丰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方丰产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高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