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黄文强与彭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强,彭洪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5民初1096号原告:黄文强,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彭洪群,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黄文强与被告彭洪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洪群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000元;2.被告给付原告车费、误工费共计1000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第二项诉讼请求,并将利息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自2016年3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事实与理由:被告的丈夫杨启桥与原告认识。2016年农历2月,杨启桥以挖鱼塘为由找原告借款5000元,原告没钱,便答应从他人处为原告借款。之后,原告从族侄黄明金处借款5000元。2016年2月21日,杨启桥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后,杨启桥未按照约定还款。2016年6月5日,经原告催收,杨启桥答应农历七月归还借款。2017年7月,杨启桥突发脑血栓,原告知道后前去探望,并把组长明方才、邻居杨启政请来证实原告与杨启桥的债务问题,杨启桥与被告明确表示认可。2016年9月,杨启桥过世。2016年10月,原告向被告洽谈还款事宜,被告用言语搪塞,意图赖账,原告为此依法起诉。被告彭洪群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农历2月21日(即2016年3月29日),杨启桥出具借条从原告处借款5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给付,还款期限为2016年底。借款后,杨启桥与被告彭洪群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另,被告彭洪群与杨启桥系夫妻关系。杨启桥现已死亡,户口于2016年12月26日注销。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借款人杨启桥现已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应当由杨启桥的配偶即被告彭洪群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彭洪群归还借款5000元,并自2016年3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洪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黄文强借款本金5000元,并自2016年3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给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彭洪群负担。审 判 长 陈 林审 判 员 罗梦艳人民陪审员 胡友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肖永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