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朝昉、王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昉,王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51号申请执行人:陈朝昉,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被执行人:王佳伟,男,199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朝昉与被执行人王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朝昉以与被执行人王佳伟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05执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兴强审 判 员 闵龙翔代理审判员 黄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吁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