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肖毅、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肖毅,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7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常武中路183号。负责人蒋永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文斌,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毅,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张燕,女,汉族,1984年7月5日生,户籍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毅、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苏041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肖毅、张燕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借款本金353255.13元及截止2015年12月22日按约计算的全部应付利息20325.73元,合计373580.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肖毅、张燕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因肖毅、张燕向申请执行人贷款379000元用于购买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龙德花园5-甲-2404室的房屋,后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2015年10月30日,本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张春霞、王向峰、张怡凝、陆月娥、王婧雯、巢罡、李署兰对常州龙德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本院暂未能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波审判员 熊金明审判员 张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凌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