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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1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徐小某、殷翠兰与代士林、董红英健康权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小某,殷翠某,代士某,董红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1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小某,男,195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殷翠某,女,196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代士某,男,1988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董红某,女,1968年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再审申请人徐小某、殷翠某因与被申请人代士某、董红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云03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小某、殷翠某申请再审称,两申诉人年老体弱,被两被申诉人欧伤至今,身心遭受折磨,未能得到两被申诉人的道谢及探望。一审法院作出错误判决,是对申诉人的再次伤害。因申诉人不懂法律,所以错过了上诉时效,现申诉人徐小某的右眼被被申诉人代士某打伤后视网膜脱落,申诉人殷翠某现在天天一直头疼,特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徐小某、殷翠某因与被申请人代士某、董红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6)云032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后,于当日向再审申请人徐小某、殷翠某送达了该判决书。再审申请人徐小某、殷翠某口头表示不服该判决,要上诉,但拒绝在宣判笔录及送达证上签名按印。上诉期届满后,再审申请人徐小某、殷翠某未上诉,被申请人代士某、董红某也未上诉。2016年10月4日该判决书生效。2017年4月14日再审申请人徐小某、殷翠某向本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此外,针对再审申请人徐小某申请称其视网膜被被申请人代士某打了脱落,再审申请人殷翠某申请称其天天头疼的再审申请,该申请不符合法定再审的事由,且二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时也未能就其主张的上述事实提供证据证实,故二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小某、殷翠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永平审判员  高云东审判员  周于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祖雯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