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西宜春格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吉首鑫湘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宜春格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首鑫湘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2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宜春格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芝明。被执行人吉首鑫湘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葵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西宜春格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吉首鑫湘电力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正在执行协调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宜春格明电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表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01执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杨保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