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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2民初5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宇与��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宇,杨成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302民初5802号原告:刘宇,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成宝,男,1982���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微山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宇与被告杨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宇诉称,2015年11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原告处购买生产原料,欠下货款共计1556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有被告出示的欠条为证。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欠款1556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杨成宝辩称,对欠款的事实和数额认可,我之前已经给付15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杨成宝共需偿还原告刘宇欠款14062元。具体还款方式为:被告杨宝成于2017年12月30日之前付原告刘宇7000元;被告杨宝成于2018年5月30日之前给付剩余款项7062元,双方债权债务两清。二、如被告杨成宝不能按上述还款计划履行,原告可就全部欠款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5元,被告杨成宝于2017年7月3日直接给付原告刘宇(已付)。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赵宝瑞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徐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