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丽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玲,北京川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626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玲,女,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川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福水城广场3层30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玲与被执行人北京川行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京0114民初10708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丽玲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川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6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