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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79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农民,被告:司某某,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后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审判员  薛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郅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