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792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农民,被告:司某某,男,汉族,现下落不明。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张某某未依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后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审判员 薛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郅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