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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03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田某被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与某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