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民初2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某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3民初2033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田某被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本院在审理王某与某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