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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姚东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姚东华,侯建华,李秋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住所地南县兴盛大道西路。负责人:毕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新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东华,男,汉族,1957年11月24日出生,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群,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建华,男,汉族,1969年4月23日出生,住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良,男,汉族,1947年10月17日出生,住南县。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东华、侯建华、李秋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姚东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姚东华予以认可。本院认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柯审判员 陈运泉审判员 熊文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