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兵与姚金阳、李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兵,姚金阳,李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290号原告:谢兵,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奋飞,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金阳,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被告:李自红,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谢兵诉被告姚金阳、李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谢兵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454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覃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