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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兵与姚金阳、李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兵,姚金阳,李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290号原告:谢兵,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奋飞,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姚金阳,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安陆市。被告:李自红,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谢兵诉被告姚金阳、李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谢兵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兵撤诉。案件受理费6454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晋艳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覃伏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