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2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建诉范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范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天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2民初215号原告:张建,男,1979年2月21日出生,住天镇县三十里铺乡兰玉堡村***号。被告:范府,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现住天镇县玉泉镇天走路老范修理店。原告张建诉被告范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张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建负担。审 判 长 李如芬审 判 员 焦晓波人民陪审员 富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任剑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