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杨仁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仁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352号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琴,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倩,公司员工。被告:杨仁强,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超,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杨仁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袁正南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尚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