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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湖南省新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张锦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新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锦莲,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锦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70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解除被执行人张锦莲与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新康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401522704),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辉审 判 员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谭松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