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罗民初字第198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南昌市竹泰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钟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竹泰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钟伟,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罗民初字第198号附2号原告:南昌市竹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凤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有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钟伟,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才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竹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钟伟、萍乡市万新小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11月6日制作(2014)湖罗民初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采取了保全措施,并对担保人章敏提供的担保物进行查封。现因本案经二审已判决且判决生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用于担保的房产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章敏用于担保的坐落于XXX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汤三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柯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