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4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与沈宝炎、朱亚弟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沈宝炎,朱亚弟,卢立煌,张锦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4745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住所地晋江市池店镇梧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80262J。负责人:肖为埕,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锦莲,女,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男,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宝炎,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池店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朱亚弟,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池店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卢立煌,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池店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锦惠,女,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池店镇,公民身份号码。诉讼请求:1.沈宝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3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息1554.84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2.朱亚弟、卢立煌、张锦惠对沈宝炎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书中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诉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宝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店支行借款5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1554.84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被告朱亚弟、卢立煌、张锦惠对被告沈宝炎所负前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朱亚弟、卢立煌、张锦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宝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44.5元,由被告沈宝炎、朱亚弟、卢立煌、张锦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