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1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宏银支行与赵光辉、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9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宏银支行,住所地延吉市天池路2088号。负责人金政日,行长。被执行人赵光辉,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张青高,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宏银支行与被执行人赵光辉、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2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赵光辉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被执行人赵光辉返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宏银支行借款本金22723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57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37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拒绝向本院申报财产。2017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956-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款37000元。2017年6月14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956-2号执行裁定,一、解除被执行人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37000元的冻结。二、扣划延吉市房地产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33549元至延吉市人民法院执行款帐户。2017年6月29日,本院将执行款3354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宏银支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吉宏银支行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