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冯怀立与陈先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怀立,陈先应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526号原告:冯怀立,男,回族,1964年3月5日出生,农民,住福海县。被告:陈先应,男,汉族,1954年5月16日出生,农民,住福海县。原告冯怀立与被告陈先应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要求撤诉,已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冯怀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怀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怀立承担。审判员 闫宏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董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