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6执10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达水、施金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达水,施金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10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达水,男,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施金贵,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执行人陈达水因被执行人施金贵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07民终4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658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后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