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顾进妹、李元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进妹,李元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顾进妹,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李元荣,地址平果县。顾进妹申请执行与李元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3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334.68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银行,冻结了李元荣在银行的存款。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工商股权,均未有登记信息,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4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梁龙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