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飞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飞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964号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商务中心5-E-H。法定代表人:易永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为荣,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飞龙,男,成年,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飞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身份信息不详,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安市亿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