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3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174陈达兴与朱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兴,朱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174号原告:陈达兴,男,1957年5月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天台县。被告朱亚,女,1954年11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睢宁县。原告陈达兴与被告朱亚合伙纠纷一案,因原告陈达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达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4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颖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