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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为东、许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东,许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3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刘为东,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许松,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刘为东与许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云生审判员  李秋平审判员  张晓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木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