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献忠、张彩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7民初528号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园湖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周红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建辉,男,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金溪县,系原告职员。被告陈献忠,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张彩香,女,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受理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献忠、张彩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彭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