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别文超、别俊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别文超,别俊达,别玉鑫,丁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别文超,男,199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别俊达,男,199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别玉鑫,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文强,男,1997年2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别文超与被执行人别俊达、别玉鑫、丁文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日开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日民一终字第32号民事调解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7月1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别俊达于7月6日到法院交付涉案款项14458元,现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结案。审判员 王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丁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