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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艳与于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于慧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076号原告:李艳,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于慧慧,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于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艳负担。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