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艳与于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于慧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076号原告:李艳,女,1979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被告:于慧慧,女,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于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艳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艳负担。审判员 邴雷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