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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司亚冉与被执行人司祥山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亚冉,司祥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03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司亚冉,女,2002年8月20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吴荣英,女,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司祥山,男,1964年3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司亚冉与被执行人司祥山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司祥山已履行完毕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384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利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