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28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徐鑫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徐鑫俊,李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28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沈卫群。被执行人徐鑫俊,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李小青,女,1968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初004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徐鑫俊名下位于杭州市仓前镇青枫墅园林语阁24幢24-6室的房地产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姚罗青(身份证号码:)以51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位于杭州市仓前镇青枫墅园林语阁24幢24-6室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姚罗青所有,被执行人徐鑫俊名下位于杭州市仓前镇青枫墅园林语阁24幢24-6室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姚罗青(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姚罗青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杭州市仓前镇青枫墅园林语阁24幢24-6室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戴卫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