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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胜田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胜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7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胜田,男,193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申请人王胜田因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5行终6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胜田申请再审称:申请人自2012年9月土地被非法占用后一直向邵阳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索赔要求,也不断向相关部门信访,并于2012年11月提起了民事诉讼,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应重新计算,申请人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另,本案邵阳市国土资源局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原一、二审法院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进行裁判,违反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起诉认为邵阳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用土地,使申请人蒙受损失,于2016年4月5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查,邵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对申请人王胜田的土地进行征收拆迁,申请人于2012年7月3日签订《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协议书》。申请人于2016年才就征地拆迁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又未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相关证据,故其起诉明显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行政诉讼只有起诉期限的耽误,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在行政案件的立案审查和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主动审查起诉期限。申请人关于起诉期限中断及法院不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进行裁判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原一审裁定不予立案、二审裁定维持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胜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帅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