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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伟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4刑初1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伟,男,1992年5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隆回县。2015年6月1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7]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伟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菊花,被告人胡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7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胡伟通过电话与被害人刘某联系,称可帮其销售“幸福卡”,并约好在隆回县汽车总站见面。之后,胡伟驾驶一辆丰田凯美瑞小车在隆回县汽车总站出口处接到刘某,并称开车在县城内转看能否碰到熟人购买其“幸福卡”,胡伟开车带着刘某在县城转了一阵后将小车开至隆回县“魏源公园”的山顶处停下。二人在车内后座谈话过程中,胡伟突然将刘某强行抱住压在身下并亲刘某的脸,并伸手拉扯刘某大腿根部的丝袜,刘某不肯并极力反抗,胡伟便大声恐吓刘某。刘某向胡伟求饶并说认识一些在社会上混的人,并将手机交给胡伟查看,胡伟因担心这些社会上的人找其麻烦,遂没有继续强行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并将刘某送回了隆回县汽车总站。2、2016年10月7日早上,被告人胡伟在隆回县桃洪镇“银河宾馆”碰见过被害人陈某1(出生于2001年7月14日),发现陈某1很漂亮,便特意向陈某1要了微信号。当天晚上8点多钟,胡伟通过微信号想加陈某1为好友,但一直没有通过,而后,被告人胡伟发现在微信号上面有一个电话号码,便拨打该电话,接通后通过聊天发现对方就是被害人陈某1。在得知陈某1在隆回县桃洪镇“金利来学校”附近后,胡伟便搭一辆出租车去了“金利来学校”附近并找到陈某1,胡伟谎称有一台苹果手机可以送给陈某1,但是要陈某1去隆回县桃洪镇“华泰大酒店”的房间里拿,陈某1不肯,胡伟便强行让陈某1上了一辆出租车并把其带到了“华泰大酒店”四楼的一间双人房内。到房间后,胡伟将陈某1扔在了床上并欲对其强奸,陈某1极力反抗,在反抗的过程中踢疼了胡伟,并趁机从房间跑出回家。上述事实,被告人胡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胡伟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刘某、陈某1的陈述;证人罗某1、陈某2、罗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微信记录,短信记录,通话详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被告人胡伟因嫖娼于2014年8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0日。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隆公(桃)决字[2014]第13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2、被告人胡伟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罚款500元。上述事实,有隆回县公安局隆公(小)决字[2016]第142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3、被告人胡伟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止。上述事实,有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5)隆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伟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伟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第一起强奸事实中,被告人胡伟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在第二起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伟曾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伟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0日起至2019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朝晖人民陪审员  罗爱群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魏婵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