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82执45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桂祥、胡晓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桂祥,胡晓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45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卢桂祥,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被执行人胡晓琴,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初5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26日在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胡晓琴所有的浙A×××××号荣威350C车辆一辆。买受人高则强(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91000元的最高价竞得。2017年6月29日,买受人高则强向本院书面表示放弃本次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胡晓琴所有的浙A×××××号荣威350C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