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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再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月眉、陈琳等民间借贷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朱月眉,陈琳,陈志坚,周香春,陈铭,严家明,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再5号之一原告:朱月眉,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陈琳,女,1988年5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原告:陈志坚,男,1994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国栋,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香春,女,1938年5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坚。原告:陈铭,女,2012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理人:汪永凤,女,1982年2月14日生,汉族,系原告陈铭之母,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世界花园**栋***号。原审被告:严家明,男,1969年10月2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赵巷村***号。原审被告:王峰,男,1968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东环路***弄***号***室。原审原告陈飞江与原审被告严家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嘉民一(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沪0114民监6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因原审原告陈飞江已经于原审诉讼中死亡,本院依法通知陈飞江的法定继承人即朱月眉、陈琳、陈志坚、周香春、陈铭为本案共同原告参加诉讼,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月眉、陈琳、陈志坚、周香春、陈铭以五原告经与二原审被告协商,同意放弃本案债权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月眉、陈琳、陈志坚、周香春、陈铭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朱月眉、陈琳、陈志坚、周香春、陈铭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2012)嘉民一(民)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原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计诉讼费1657.50元,由原告朱月眉、陈琳、陈志坚、周香春、陈铭负担。审判长 岳 华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顾建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 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