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2民初4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会会与李大锋、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会,李大锋,李媛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4007号原告:刘会会,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大锋,男,汉族,1983年3月2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李媛媛,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会诉被告李大锋、李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振才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