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永军与王寿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军,王寿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925号原告:孙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海,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寿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军与被告王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军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王寿才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军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永军负担。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郝建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