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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孙永军与王寿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军,王寿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1民初925号原告:孙永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海,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寿才。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军与被告王寿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永军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王寿才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永军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孙永军负担。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郝建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