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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53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彬与唐新明、唐海论、李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明,唐海论,李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531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彬,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国,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唐新明,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申请人:唐海论,男,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李玲,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担保人:李敏,女,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彬诉被申请人唐新明、唐海论、李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的(2016)皖1202民初5319号民事裁定书,因被申请人唐新明、唐海伦、李玲的拆迁赔偿款已被支取,解除保全申请人刘彬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对被申请人唐新明、唐海伦、李玲银行存款668000元的冻结和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新明、唐海伦、李玲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以及要求对其提供担保人李敏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501号御景城小区15#楼1904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新明、唐海论、李玲银行存款668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唐新明、唐海论、李玲价值668000��产的查封;三、解除担保人李敏所有的位于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颍州南路501号御景城小区15#楼1904室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 敏人民陪审员 王 炯人民陪审员 贾培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秦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