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汝峰与陈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汝峰,陈运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469号原告:马汝峰,男,195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朴,成武桃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运喜,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原告马汝峰诉被告陈运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马汝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马汝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运喜的起诉,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汝峰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马汝峰负担。审判员 刘策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冬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