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赵娟与王海军、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十三团建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娟,王海军,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十三团建筑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2执2号申请执行人:赵娟,女,1978年生。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8年生,。被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十三团建筑分公司。负责人郭玉林,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垦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海军、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十三团建筑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军、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十三团建筑分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娟支付执行案款53341.8元,负担执行费700元,合计54041.8元,但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申请执行人赵娟无法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海军、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十三团建筑分公司均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海军在库尔勒市凯旋公馆有住房一套,但是已被抵押查封不能处理,被执行人新疆神宇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三十三团建筑分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两被执行人均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赵娟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乌垦民初字第2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洪禄审判员 吕志宏审判员 宋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