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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阜城县鸿达采光板厂、禹城市博创瑞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鸿达采光板厂,禹城市博创瑞天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鸿达采光板厂,住所地阜城县干河涯村富德路西。经营者:刘儒强,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出生,住阜城县。被执行人:禹城市博创瑞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北外环路,组织机构代码684838102。法定代表人:侯义民,经理。本院在执行阜城县鸿达采光板厂与禹城市博创瑞天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11民终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禹城市博创瑞天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禹城市博创瑞天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192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