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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芳、唐爱萍、宋满元、李顺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芳,唐爱萍,宋满元,李顺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791号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235号。法定代表人:吕绍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民,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芳,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唐爱萍,女,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户籍所在地永州市零陵区。被告宋满元,男,195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李顺娥,女,195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芳、唐爱萍、宋满元、李顺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宋芳、唐爱萍、宋满元、李顺娥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柏子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周奕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