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文纪与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荣阳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荣阳煤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民初154号原告:陈某某,男,1950年12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初中文化,系贞丰县岔河联营煤矿股东,住贵州省安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洪,贵州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贵州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南部新区天钰花园第5幢2层1.2号门面路。法定代表人:周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立,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涛,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荣阳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下山镇厂头村。负责人:黄长泰,系该煤矿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荀娅,贵州高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新西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荣阳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4450元,准予免交74450元。审判长 刘筱青审判员 曾婷婷审判员 付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郝明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