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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执11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林兴旺、许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兴旺,许莉,安徽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1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林兴旺,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许莉,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安徽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103号浙商大厦A幢411室,组织机构代码59018683-6。法定代表人:陆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兴旺与被执行人许莉、安徽静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莉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6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