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太安、金贇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太安,金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03执69号申请执行人:钟太安,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金贇峰,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太安与被执行人金贇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2017)浙0503执69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6800元未能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又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503执6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建峰审 判 员 徐小明代理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红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