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7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赵健与谢灵志、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赵健,谢灵志,陈君,林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042号原告:郑赵健,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谢灵志,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陈君,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林娇,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赵健与被告谢灵志、陈君、林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郑赵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赵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4元,减半收取1782元,由原告郑赵健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许梦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