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润、江小英与朱颖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润,江小英,朱颖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3469号原告:黄润,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江小英,女,1992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震,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被告:朱颖辉,男,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文帮,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润、江小英与被告朱颖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润、江小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润、江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润、江小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许玉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