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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旷良贵与曾维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旷良贵,曾维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旷良贵,男,生于1975年5月9日,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曾维福,男,生于1966年9月26日,汉族,住什邡市。旷良贵与曾维福借款合同纠纷,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曾维福在什邡市海福冷水鱼养殖有限公司的股权,但暂时无法处理。除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大伟审判员 李 柱 发审判员 肖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