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与靳禄贤、孙桂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靳禄贤,孙桂珍,田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3民初171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住所地:茌平县顺河街***号。负责人:李国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虎,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职工,住茌平县。被告:靳禄贤,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孙桂珍,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系被告靳禄贤之妻。被告:田乐,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亮,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茌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以下简称茌平农行)与被告靳禄贤、孙桂珍、田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茌平农行于2017年5月22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茌平农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虎、被告靳禄贤、孙桂珍、田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茌平农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靳禄贤、孙桂珍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田乐担连带还款责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靳禄贤签订了编号为370220150044172号《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被告田乐为担保人,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6日至2018年2月5日,借款人可在人民币50000元的借款本金额度内自助申请贷款。单笔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8年2月5日,还款方式为利随本清。靳禄贤末笔借款期限为2016年3月3日至2017年3月2日,该笔贷款执行利率为年利率7.395%,逾期利率计算为11.0925%。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贷款本息,被告田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三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及正常利息,但不同意偿还罚息。本院认为,三被告承认原告茌平农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茌平农行与借款人靳禄贤、保证人田乐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为有效合同。因借款合同第六条第6.2项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故被告不同意偿还罚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茌平农行依照合同约定及被告的申请将贷款本金50000元支付给被告靳禄贤,履行了出借人义务。但被告靳禄贤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原告茌平农行要求其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桂珍系借款人靳禄贤之妻,案述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案50000元的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茌平农行要求被告靳禄贤、孙桂珍偿还借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被告田乐为被告靳禄贤的贷款承担最高额保证责任,涉案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靳禄贤至今未完全偿还,被告田乐理应依照合同约定应承担保证责任,清偿欠款。因此,原告茌平农行要求被告田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欠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靳禄贤、孙桂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茌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田乐在最高额5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田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靳禄贤、孙桂珍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靳禄贤、孙桂珍负担,被告田乐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彦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