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刘保金、王海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保金,王海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保金,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王海旭,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海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保金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金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钦 锋执行员 张 亚 东执行员 魏 广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