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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223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靳永录与张成忠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永录,张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青0223执438号申请执行人:靳永录,男性,1962年5月5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赵成梅,女性,1963年5月8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成忠,男性,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张连武,男性,1971年2月3日出生,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靳永录、赵成梅与张成忠、张连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和其他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永兴审判员冉育林审判员马秀英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李有斌 关注公众号“”